《征求意見稿》的目標為,“完善升降車產業投資項目準入標準,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市場主體投資行為,引導社會資本合理投向,鼓勵企業產能合作,防范盲目建設和無序發展”;并強調“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升降車產能,積極推動江鈴升降車健康有序發展,著力構建智能升降車創新發展體系。”
針對燃油升降車整車項目,《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優化傳統燃油升降車產能布局,新增產能投資項目應建設在上兩個年度升降車產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動產能向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省份聚集。鼓勵升降車產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業加大資金投入和兼并重組力度,加快技術進步,淘汰落后產能,增強市場競爭力。”
對此,《征求意見稿》指出,除不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企業以外,禁止建設以下燃油升降車投資項目。第一,新建獨立燃油升降車整車企業;第二,現有升降車整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燃油升降車生產能力;第三,未列入國家級區域發展規劃的現有燃油升降車企業整體搬遷至外省份;第四,對行業主管部門特別公示的燃油升降車整車企業進行投資(企業原有股東的投資或將該企業轉為非獨立整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除外)。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高空作業車擴能投資項目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應滿足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強調,對于異地新建擴能投資項目建設規模不低于15萬輛且企業上年度總產量不低于30萬輛。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八條還規定,“科學規劃江鈴升降車產業布局,鼓勵現有傳統燃油升降車企業加大資金投入,調整產品結構,發展江鈴升降車產品。嚴格新建純電動升降車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防范盲目布點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對此,《征求意見稿》指出,新建獨立純電動升降車企業投資項目,不得在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省份建設:第一,江鈴升降車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第二,存在同產品類別江鈴升降車僵尸資質;第三,現有同產品類別新建純電動升降車企業投資項目產量未達到建設規模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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