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明確了升降車產業投資的“管理權限”,“升降車整車和零部件投資項目均由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備案管理。其中,升降車整車,專用升降車和高空作業車,以及發動機、車身總成、車用動力電池、燃料電池等升降車關鍵零部件投資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管理”。
有分析指出,這是政府職能下放的重要舉措,未來,地方政府在升降車投資項目的管理上將承擔更多的職責。不過,某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時直言,“發改委在放權的同時,也提出了非常嚴格要求”。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責任和義務”,“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依規辦理升降車投資項目備案,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將備案信息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針對地方政府引入升降車產業投資項目的標準,《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提出,“新建獨立純電動升降車企業(含現有升降車整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純電動升降車生產能力)投資項目,所在省份應符合四方面條件:1)新能源升降車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電動升降車充電基礎設施比較完善,樁車比高于全國平均水平;3)新能源升降車僵尸企業和僵尸資質清理工作全部完成;4)現有新建純電動升降車企業投資項目均已建成,且產量達到建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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