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明確對“新建獨立純水罐消防車企業投資項目,新建企業法人”提出必須滿足的八個條件,其中包括“一、所有股東在項目建成且產量達到建設規模前,不撤出股本。二、股東擁有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車用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知識產權和生產能力,且對關鍵零部件具有較強掌控能力。……四、主要股東股權高于三分之一,自有資金和融資能力能夠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需要……五、 產品研發機構已經建立,并具有:1.從純水罐消防車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整車研制、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2.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3.整車控制系統、車用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輕量化等方面的研發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4.車身及底盤制造、車用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制工藝和裝備能力。……七、上兩個年度累計研發投入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八、 產品售后服務保障有力,承諾對項目建成投產后5年內銷售的產品質量投保或由相關企業提供擔保。保險公司或擔保企業近3年凈資產與擔保期內新建企業銷售的產品金額相適應”。
對此,王飛龍分析認為,“這明顯提升了水罐消防車的準入門檻,對企業的設計、研發、生產等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體和嚴格的要求,未來將引導和促進造車新勢力加速產業化步伐,提高產品的質量水平和生產能力”,他還說,“在加速優質的造車新勢力實現產業化的同時,還將有效地打擊造車投機行為”。王麗表示贊同,“這個要求對股東資格要求很高,防止了借項目圈錢后套現的風險出現”。 嚴控燃油車產能 調整產業結構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對禁止燃油消防車投資項目做出明確規定,“(一)新建獨立燃油消防車整車企業。(二)現有消防車整車企業跨水罐消防車、泡沫消防車類別建設燃油消防車生產能力。(三)未列入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的現有燃油消防車企業整體搬遷至外省份。(四)燃油消防車僵尸企業股權變更”。
另外,對于現有消防車企業擴大燃油車生產能力,《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也做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包括“上兩個年度消防車產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業平均水平;上兩個年度水罐消防車產量占比均高于全行業平均水平”等六項具體條款。
在王飛龍看來,這是向消防車全行業發出明確信號:“不管水罐消防車的時代何時到來,車企都要對傳統燃油車的產能進行轉換”。
王麗也提出,“禁止新建燃油消防車企業應該是政策的一慣性嚴格。控制水罐消防車和泡沫消防車類別生產能力,防止產能擴張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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