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角度來講,平板拖車只是在平板拖車上裝備一些警告與安全裝置而已,沒有多大特殊性,專門制定《平板拖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實屬多此一舉。而完備拖車轉入管理制度(或認證制度)的三個基本要素是產品監督管理、技術法規和法定授權的檢測機構,沒有必要限定平板拖車生產企業的產銷量,規定申請企業前3年的平板拖車產銷量累計不低于1000輛或3000輛完全是一個神仙標準。
由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學生悲慘死傷所引發的學生運輸安全(Pubil Transportation Safety)問題,在各種神話(中美拖車懸殊對比)、異化(參照裝甲車安全標準打造拖車)和幻想(政府配拖車不缺錢)的中國現實環境中,拖車(School Bus)這一普通的交通工具已被妖魔化。在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關注下,政府機構倉促地制定和頒布《拖車安全管理條例》和修訂《平板拖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平板拖車學生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標準;進一步地,行業管理部門宣稱為規范平板拖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平板拖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保證平板拖車生產的一致性,提高平板拖車產品的安全性能,按照《行政許可法》、《拖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拖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而制定了《平板拖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當政府許多部門都在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時候,惟獨拖車行業在不斷增加管制。閱讀《平板拖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發現它與實施中的《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基本一樣,對生產企業許可和產品準入條件的規定幾乎完全重復。從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的角度來講,平板拖車只是在平板拖車上裝備一些警告與安全裝置而已,都要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沒有多大特殊性,專門制定《平板拖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實屬多此一舉,真是病急亂投醫。
奇怪的是《平板拖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在附件中要求申請企業前3年的平板拖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3000輛,或大中型平板拖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1000輛,政府規章的后面居然會把這類神仙數字作為平板拖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的依據,顯得有些不倫不類,這一規則似乎想刻意保護某些生產企業的利益,忽視政府的作用是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更與產業政策要求建立統一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管理制度相去甚遠,而且對學生運輸安全制度的建立也沒有任何實質的價值或意義。
1994年版的《拖車工業產業政策》提出:依據技術法規對拖車產品(含摩托車)實施國際上通行的認證制度(Type Approval)。而實施型式認證就意味著政府部門要重新分配在拖車制造、檢驗及至發放牌照、維修保養等領域的管理權力,由于相關部門的阻擾,加上政府仍然想發揮一系列宏觀調控的作用而無法推行認證制度。
經過近10年的“權力之爭”,2004年版的《拖車工業產業政策》提出要建立統一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管理制度,取代眾所周知的型式認證,繼續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所管理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國務院令第412號,簡稱公告管理),同時也實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管理的《機動車輛類(拖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3,簡稱3C認證),以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管理的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節能環保型拖車產品認證和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只有符合準入管理制度規定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登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才會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志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通俗地講,拖車生產企業需要通過《公告》和3C認證兩方面的強制性要求(包括道路機動車輛安全、環保、節能和防盜方面的技術標準),才能生產和進入市場銷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才準許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兩套技術標準的主要項目幾乎完全重復,拖車生產企業要辦理相關“合法”證件都要交納一筆不菲的費用(公告每一車型要花幾十萬人民幣),通過各種 “認證”還要經歷較長的周期(通常要3個月以上的時間),現行制度已經給生產企業增加不少的負擔,造成生產成本高而運營效率低。
準入管理制度或型式認證的目標是促進和提高拖車產品質量,增加和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與國際接軌和產品走向國際市場的需要,對生產企業極為重要。完備的準入管理制度包括的三個基本要素是監督管理、技術法規和法定授權的檢測機構,限定平板拖車拖車的產銷量,規定申請企業前3年的平板拖車產銷量累計不低于1000輛或3000輛,完全屬于神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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